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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鲁三公司被控走私ODS:涉案六百万 系臭氧层劲敌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网  添加时间:2016年12月16日
 3家公司、5名直接责任人涉嫌合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ODS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324吨,被苏州海关辑私分局查获。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1月22日、11月30日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尚未宣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由以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提起公诉。

        随着庭审的推进,一起手法隐蔽的走私案逐渐浮出了水面。

        三企业被控共谋走私ODS物质

        起诉书显示,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青岛保税区金利尔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青岛金利尔”)分别与常熟金星佳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常熟金星佳业”)、杭州宏贺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宏贺”)合谋,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ODS物质总计324.4吨。

        其中,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青岛金利尔业务经理白某昌和常熟金星佳业外贸部经理马某合谋,分别经过各自公司老板秦某美、朱某华同意,分6票将296.4吨国家限制进出口的ODS物质R141b,伪报成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制冷剂R404A,走私出口到沙特阿拉伯。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青岛金利尔业务经理白云昌经过公司老板秦某美同意,与杭州宏贺销售人员盛某合谋,分2票将28吨属国家限制进出口的ODS物质R12伪报成不属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制冷剂R134a,走私出口至埃及。

        起诉书显示,2015年8月,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对白某昌、秦某美、马某、朱某华、盛某等5人先后采取强制措施。经苏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4月29日向苏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指控,青岛金利尔、常熟金星佳业分别走私ODS物质324.4吨和296.4吨,情节严重。盛某作为杭州宏贺的直接责任人走私ODS物质28吨。上述3家公司及5名直接责任人均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ODS物质如何走私出国

        据公开资料显示,破坏大气臭氧层的化学物质,英文简称ODS。目前有八大类96种,可应用于冰箱、空调、灭火器材、泡沫、发胶等产品中。其中,R12中文名为二氯二氟甲烷,R141b中文名为一氟二氯乙烷,两种制冷剂均属于破坏臭氧层物质,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质。

        既然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质,生产、贸易企业为何还铤而走险?

        青岛金利尔总经理秦某美在庭审中称,2014年前后,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该公司业绩低迷,当业务经理白某昌告诉她,国外有客户想采购ODS物质时,她寄希望借此提振公司业绩,遂默许了“走私行为”,但对具体“一概不知”。

        那么,ODS物质是如何顺利走私出国的呢?

        青岛金利尔业务经理白某昌称,该公司是“一家中间代理商”,系生产厂家和国外客商之间的“桥梁”,即先从国外接单,再向生产企业下单,但“不直接参与采购”。

        白云昌说,国外公司一般会主动通过邮件等渠道,联系上中间代理商,表达购买制冷剂的意愿,并将采购合同传真过来。正如在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的两票业务中,埃及客商他米尔(音译),经人介绍联系上青岛金利尔业务经理白某昌,并向他说明了产品要求。

        据白云昌供述,由于国外客商并无进口配额,遂要求其将ODS物质“R12伪报成R134a”。而后,他会向生产企业杭州富铭公司了解其是否愿意供应货源。杭州富铭公司同意后,他再向国外客商进行反馈并敲定合作。最终,他与外商及生产企业均会签订合同。

        据常州金星佳业公司总经理朱胜华供述,在将R141b伪报成R404A出口时,除了逃避海关监管涉嫌走私,还存在骗税的现象。R404a的出口退税比例是13%,而R141b则是9%,两者存在4%的税差。

        庭审中呈现的信息显示,每吨制冷剂的售价为人民币2万元左右,依此计算,三家公司共谋走私的ODS物质价值为600多万元。

        一名销售人员当庭喊冤

        对于检方指挥,青岛金利尔总经理秦某美及业务经理白某昌、常熟金星佳业公司总经理朱某华及外贸部经理马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但杭州宏贺公司销售人员盛某(女)则表示不认罪,并在法庭上喊冤。

        对于起诉书中提到的盛是杭州宏贺公司销售员,她表达了异议,称其一直是“杭州富铭制冷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与宏贺公司并无联系,亦从未担任过杭州宏贺公司的任何职务。杭州富铭公司也确认,盛某系其公司员工。

        盛某说,2015年前后,青岛金利尔工作人员唐某向其购买的是“像R12一样的车用制冷剂”,她以为对方指的是R134a。而此前其所在的富铭公司恰好通知过她,“有一批来自杭州宏贺公司的R134a制冷剂(存储在富铭公司仓库)”,委托他们代为销售。

        盛某说,经商定,她以每吨1.9万元的价格,将杭州宏贺公司(存储在富铭公司仓库内)的R134a制冷剂28吨,出售给青岛金利尔公司。盛某说,不能据此就推断其是杭州宏贺公司的员工。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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