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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己二酸反倾销之路
2009年11月1日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1月2日起5年。

2011年6月23日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年4月18日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年5月4日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4年8月29日

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己二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2014年11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调查自2014年11月2日起开始,于2015年11月1日前结束。

近五年国内己二酸进口变化
己二酸及其盐和酯税则号下除了包括己二酸之外,还包括已二酸二辛酯、已二酸二异辛酯、已二酸聚酯等等,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是己二酸,因而己二酸进出口数量的变化直接影响己二酸及其盐和酯的量,相反地,己二酸及其盐和酯进出口数量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己二酸进出口数量的变化。
到09年之前,从中国地区的AA供应来看,近一半的量还是依赖进口产品,国内仅有的几套AA装置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09年商务部对进口AA反倾销调查的成立大幅度压缩了进口货在中国市场的空间,国内进口量锐减明显。虽然国内的己二酸品质在不断提升中,但仍有部分需求暂时仍无法被国产AA所替代,从而使得近几年国内仍保持较稳定的己二酸进口量。
己二酸被反倾销之路
2013年12月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德国、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己二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5年4月1日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德国、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己二酸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德国、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正式到期日为2020年4月1日。其中,德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375.88美元/吨,中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321.05美元/吨,美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405.92美元/吨,法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184.63美元/吨,意大利反倾销税率为287.24美元/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71210。

近五年国内己二酸出口变化
自2005年以来,积极酝酿出口,但是受国内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限制,出口的局面一直未能打开,直到2009年,国内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在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辽化率先开始操作出口业务,以开拓海外市场。2010年和2011年出口市场逐渐成熟,出口量较2009年有较大的突破。2012-2014年,我国己二酸出口量在不断快速的增大,这主要由于近两年国内产能迅速扩张使得产能过剩,生产商开始寻求出口减缓生产压力。
2014年全年我国出口巴西己二酸总量约513吨,约占2014年我国己二酸总出口量的0.37%。2014年我国己二酸出口量最大的国家和地区为新加坡、台湾、韩国,总量占2014年全年的67.64%。故巴西对我国己二酸出口征收反倾销税后,对我国己二酸整个出口局面的影响相对有限。
随着我国对外己二酸出口量逐年增加,2015年中国己二酸第一次站上了被反倾销的舞台上,也标志着中国己二酸在国内产能过剩,未来恐将有更多国家对我国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对我国出口带来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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