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1月2日起5年。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11月2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己二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调查自2014年11月2日起开始,于2015年11月1日前结束。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德国、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己二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德国、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己二酸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中国、德国、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正式到期日为2020年4月1日。其中,德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375.88美元/吨,中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321.05美元/吨,美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405.92美元/吨,法国企业反倾销税率为184.63美元/吨,意大利反倾销税率为287.24美元/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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